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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未成年交通肇事,责任由谁担?
  发布时间:2020-12-29 16:48:10 打印 字号: | |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那么,未成年人擅自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

  普法故事

  小何(17周岁)与小林(14周岁)系朋友关系,2019年11月26日凌晨,小何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林父亲老林名下的机动车,沿道路转弯时遇上无名氏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小陈逆向行驶,随后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小陈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何驾车逃离现场,无名氏弃车逃离,同月28日,小何到交通警察大队投案。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何与无名氏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小陈即被送往医院治疗。2020年3月,经鉴定机构鉴定,小陈构成九级伤残。

  2020年1月,小陈将小何、老林、无名氏、保险公司等一众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其各项经济损失。期间,小陈申请撤回对无名氏的起诉,老林向本院申请追加小何父母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法官说法

  1.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

  根据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小何、无名氏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可以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即小何承担50%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小陈赔偿的问题,根据案涉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等,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系老林所有,因其疏于管理,让其未成年儿子小林轻易掌控钥匙,致使小何得以通过小林擅自驾驶肇事机动车发生事故,老林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关于未成年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事故发生时,小何还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其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时小何虽已经成年,但各方均未举证小何有经济能力,故应由小何父母代小何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希望社会各界要重视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现象,尤其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务必要尽到相关注意、监督、管理义务,不能放任何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发生,要从思想深处筑牢交通安全防线,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把一切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消灭在未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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