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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达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朝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30 15:55:26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4116号

俞朝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0320XXXX):

原告平潭达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朝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俞朝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潭达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9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2月1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俞朝云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二月三十

承办法官:叶    

联系电话:2439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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