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3946号
林剑英(公民身份证号:35012819870415XXXX):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与被告林剑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剑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透支的信用卡本金19986.92元及利息、违约金(按《福万通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其中利息自2019年10月21日起、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9日起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计236元,由林剑英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郑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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