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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郭志平与被告陈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8 15:04:41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4146号

                   

陈郑洪(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716XXXX):

原告郭志平与被告陈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郑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郭志平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计息,自2017年9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元由陈郑洪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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