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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齐光与被告平潭联合信家鑫鑫超市有限公司、林平、林锈、郭青松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13 17:38:28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5646号

林平:(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40808****):

原告王齐光与被告平潭联合信家鑫鑫超市有限公司、林平、林锈、郭青松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解除王齐光与平潭联合信家鑫鑫超市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驳回王齐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36元,由王齐光负担16086元,平潭联合信家鑫鑫超市有限公司负担31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0591-2426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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