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5646号
林平:(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40808****):
原告王齐光与被告平潭联合信家鑫鑫超市有限公司、林平、林锈、郭青松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解除王齐光与平潭联合信家鑫鑫超市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驳回王齐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36元,由王齐光负担16086元,平潭联合信家鑫鑫超市有限公司负担31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0591-2426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