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5646号
林平:(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40808****):
本院对原告王齐光与被告平潭联合信家鑫鑫超市有限公司、林平、林锈、郭青松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齐光就(2019)闽0128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2019)闽0128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款项120万元及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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