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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齐光与被告平潭联合信家鑫鑫超市有限公司、林平、林锈、郭青松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13 17:39:48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5646号

林平:(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40808****):

本院对原告王齐光与被告平潭联合信家鑫鑫超市有限公司、林平、林锈、郭青松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齐光就(2019)闽0128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2019)闽0128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款项120万元及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0591-2426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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