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4166号
李宗钦(身份证号码:35012819771110****):
本院对原告王波与被告李宗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李宗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波借款本金3元及利息(按月利率0.2%自2020年1月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王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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