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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波与被告李宗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0 15:54:34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4166号

 

李宗钦身份证号码:35012819771110****:

本院对原告王波与被告李宗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李宗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波借款本金3元及利息(按月利率0.2%自2020年1月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王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月二十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2433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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