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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汤汉丽、郑美珠与被告施秀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6 15:08:10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1576号

 

施秀兰(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41016XXXX:

原告汤汉丽、郑美珠与被告施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施秀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汤汉丽、郑美珠代偿款50349.53元;二、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施秀兰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君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一月二十

承办法官:翁才华  

联系电话:0591-2434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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