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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张功龙与被告蔡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6 15:09:34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1841号

 

蔡炎妹(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41016XXXX:

原告张功龙与被告蔡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蔡炎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张功龙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自2008年9月4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蔡炎妹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君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一二十六

承办法官:翁才华  

联系电话:0591-2434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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