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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家耀与被告俞香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05 09:54:58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4239号

 

俞香妹(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61005****):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耀与被告俞香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俞香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家耀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8%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按年利率15.4%计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8%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按年利率15.4%计息)。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二

 

承办法官:吴    

联系电话:2433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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