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4239号
俞香妹(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61005****):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耀与被告俞香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俞香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家耀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8%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按年利率15.4%计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8%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按年利率15.4%计息)。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承办法官:吴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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