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242号
俞华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0418XXXX):
原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242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清单、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6699.42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电公摊费323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物业费的滞纳金10745.79元(2015年度滞纳金按年物业费563.52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款项清偿之日;2016年度滞纳金按年物业费1127.04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款项清偿之日;2017年度滞纳金按年物业费1127.04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款项清偿之日;2018年度滞纳金按年物业费1502.64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款项清偿之日;2019年度滞纳金按年物业费1443.6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款项清偿之日;上述滞纳金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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