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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瑞钦与被告陈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23 09:48:18 打印 字号: | |


(2020)0128民初3903号

 

陈金玉(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51114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瑞钦与被告陈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390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万元及相应利息(月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从2016年5月29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君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十三

承办法官:翁才华  

联系电话:0591-2434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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