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655号
念子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30429****):
原告冯娟娟与被告念子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欠款4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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