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4229号
陈能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0203****):
原告陈海晶与被告陈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4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能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海晶借款本金16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16年5月2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314元,由陈能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林卫国
联系电话:24331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