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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海晶与被告陈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7 16:30:11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4229号

 

陈能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0203****:

原告陈海晶与被告陈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4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能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海晶借款本金16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16年5月2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314元,由陈能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三月十

承办法官:林卫国

联系电话:2433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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