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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妹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7 16:35:58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870号

 

翁妹妹(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50817****:

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妹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870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清单、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小额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翁妹妹支付物业服务费1283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共20个月);2.判令被告翁妹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郑群     

联系电话:0591-2439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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