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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康美生诉被告潘自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7 16:45:42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869号

                   

潘自香(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91122****:

原告康美生诉被告潘自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869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清单、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潘自香立即偿还原告康美生借款本金1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02年4月2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潘自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

承办法官:叶    

联系电话:2310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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