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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民法典:经营场所管理不善须担责!
  发布时间:2021-03-18 11:21:04 打印 字号: | |

在公共经营场所受了伤,到底是经营者承担责任还是顾客自行承担责任,此类事件发生后该如何应对?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近日,平潭法院就受理这么一个案件。

  案件回顾

  2020年春节前夕,家住北厝镇的陈女士来到家附近的市场准备给家里添置些年货,走进福鑫批发店(化名),看见商铺内的升降梯通道内有一些掉落的烂菜叶,想着可以捡回去给家里的鸡鸭吃便进去拾取,但不慎被正在下行的升降梯压伤。事故发生后,陈女士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司法鉴定,陈女士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

  陈女士受伤后家属一直找福鑫批发店交涉,认为福鑫批发店未提示店中有升降梯才导致陈女士受伤,福鑫批发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福鑫批发店觉得陈女士是在无理取闹,其利用空隙偷偷潜入货梯通道捡取菜叶,未注意升降梯正常运行才受伤的,福鑫批发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陈女士只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福鑫批发店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5万余元。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陈女士跟福鑫批发店到底谁有理?福鑫批发店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1.福鑫批发店到底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福鑫批发店作为对外开放经营的公共场所,事故发生地点为商铺内的升降梯通道,该区域空间较小,距离外部商品陈列区尚有2-3米,且较之外部地面下沉20厘米,系批发店内部的货运通道,属于非对外开放的区域。福鑫批发店作为从事批发、零售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免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设置有非开放区域的警示标志、在操作升降梯时履行注意及提示义务亦或采取其他防止外来人员进入升降梯通道区域的有效措施,故认定福鑫批发店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陈女士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2.陈女士对自己受伤的后果是否应承担责任?

  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知晓升降梯通道区域的危险性,其擅自进入该区域置身于危险环境之下而受到损害,其自身具有过错。因此,经办法官在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现场情况及双方各自过错程序确定陈女士承担75%的责任,福鑫批发店承担25%的责任。最终,福鑫批发店被判决赔偿陈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8万余元。

  3.陈女士的哪些经济损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陈女士有权向福鑫批发店主张其因受伤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因陈女士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故陈女士还有权主张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

  4.陈女士户籍在北厝镇,残疾赔偿金是不是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错!平潭作为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地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平潭地区试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也就是说陈女士不管是城镇还是乡镇的居民,其都有权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主张其残疾赔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商业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同时应注意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免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经营、管理者应在场所内显眼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进行安全提示,防止对消费者的意外伤害,对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积极救助措施;如果发生侵权事件,应当使被侵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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