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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首例盗采海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
  发布时间:2021-03-19 17:34:44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溯

  2019年8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兰某、吴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驾驶采砂船至平潭大、小练岛海域附近,以边抽砂边过驳方式,分别将8736吨海砂先后过驳至四艘运输船船舱内。

  同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在过驳过程中被海警现场查获。经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评估,被盗采海砂造成的整体影响价值有:海域生态损失价值9449.55元、海岸生态损失价值36715.19元、滨海旅游损失价值40294.28元、管理成本29700元、海滩修复成本587500元,共计703659.02元。

  审理过程

  公诉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兰某、吴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求各被告人赔偿海洋生态修复费用617200元、海洋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95272.18元。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量刑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法院庭审活动公开、公正、权威、中立的原则。被告人吴某、林某甲、林某乙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2020年12月8日,平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吴某、林某甲、林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采挖海砂价值32015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恢复环境、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平潭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各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分别惩处被告人兰某、吴某、林某甲、林某乙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扣押在案的无船名船号采砂船舶等相关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扣押在案海砂予以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同时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兰某、吴某、林某甲、林某乙连带赔偿海洋生态修复费用617200元、海洋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9527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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