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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游太与被告李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31 14:45:07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1025

 

李志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50120XXXX):

本院受理原告游太与被告李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102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判令1.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店面出租合同2.被告支付租用房屋所欠租金47000元,从2019.10.1至2021.2.28止;被告支付物业费及电费合计961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三十一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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