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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明玉诉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第三人福建省中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施莲钦、杨小萍行政登记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31 14:48:47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行初47号

 

杨小萍(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00325****:

原告陈明玉诉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第三人福建省中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施莲钦、杨小萍行政登记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行初4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原告陈明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陈明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三月三十

承办法官:林月琴

联系电话:243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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