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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高常与被告薛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09 14:52:37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4617号

 

薛玉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1014XXXX):

本院受理原告高常与被告薛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薛玉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常借款本金85000 元及按年利率3.85%自2020 年11 月6 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高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10 元,由高常负担885 元,由薛玉华负担1925 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四月九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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