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2536号
林清(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10211XXXX):
原告曾吓菊与被告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曾吓菊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自2014年2月9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566.5元,由林清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君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翁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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