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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张功利、魏可瑞与被告陈祖兴、谢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0 15:57:13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3387号

 

陈祖兴(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50128XXXX)、谢华兴(35012819690518XXXX:

原告张功利、魏可瑞与被告陈祖兴、谢华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33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予张功利、魏可瑞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张功利、魏可瑞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君山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年四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翁才华 

联系电话:0591-2434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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