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429号
谢瑜(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60114XXXX):
原告陈炎生与被告谢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谢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陈炎生借款本金1.2万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谢瑜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君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翁才华
联系电话:0591-2434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