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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炎生与被告谢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0 15:58:37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29号

 

谢瑜(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60114XXXX:

原告陈炎生与被告谢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谢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陈炎生借款本金1.2万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谢瑜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君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年四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翁才华 

联系电话:0591-2434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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