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何绍辉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元裾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陈巧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5 17:17:55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2882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128050327****):

本院受理原告何绍辉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元裾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陈巧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何绍辉购房款86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86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3 年12 月25 日起计算至2019 年8 月19日止及按年利率4.25%标准从2019 年8 月20 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何绍辉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