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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水支行与被告施金忠、陈欲芳、施经糖、刘必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7 16:05:28 打印 字号: | |

施金忠(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30924XXXX)、陈欲芳(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30922XXXX)、施经糖(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51203XXXX)、刘必金(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80724XXXX):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水支行与被告施金忠、陈欲芳、施经糖、刘必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3849号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被告施金忠、陈欲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135.09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21年2月21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施金忠、陈欲芳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施经糖、刘必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君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年四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翁才华 

联系电话:0591-2434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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