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1160号
潘丽闽(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10109XXXX):
原告潘香娇与被告潘丽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潘丽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潘香娇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8%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28%计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7元,减半收取计2573.50元,由潘丽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243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