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163号
陈能英(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50203XXXX):
原告俞小霞与被告陈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能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俞小霞借款本金12万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15.4%标准,自2016年1月3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47元,减半收取计2223.5元,由陈能英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官:郑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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