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455号
林贻洪(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90913XXXX)、念巫(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11018XXXX):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贻洪、念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贻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836.21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算、违约金自2020年1月18日起计算,利息及违约金均根据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林贻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念巫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念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贻洪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7元,减半收取计623.50元,由林贻洪、念巫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243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