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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宝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巧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07 16:01:05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1146号

 

陈巧钦(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61228XXXX:

原告平潭宝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巧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巧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潭宝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公共维修费共计1427元;驳回平潭宝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巧钦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五月七日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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