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963号
陈庚(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70316XXXX):
原告张云琴与被告陈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云琴借款本金2.4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自2019年2月3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计333元,其中8元由张云琴负担,325元由陈庚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郑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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