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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14 16:49:02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242号

 

俞华芳(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50418XXXX:

原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俞华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5760元、水电公摊费320.45元;俞华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纳物业费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其中2015年物业费376元自2016年1月1日起,2016年物业费751元自2017年1月1日起,2017年物业费751元自2018年1月1日起,2018年物业费1503元自2019年1月1日起,2019年物业费1503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驳回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为122元,由俞华芳负担52元,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五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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