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执异15号
何小龙(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90107****):
异议人林秀云、陈春艳、陈春光与被执行人何小龙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变更林秀云、陈春艳、陈春光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37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林月琴
联系电话:2439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