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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连锁店加盟二三事
  发布时间:2021-05-21 10:41:45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家住平潭县北厝镇的林小丹(化名)一直想着创业,经过前期市场调查发现,决定找个名气大点的品牌加盟开连锁店。2019年5月,经过朋友引荐,林小丹与金牌世家平潭公司(化名)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开了一家金牌世家牛排自助餐厅。2020年受疫情影响,餐厅生意惨淡。为了开源节流,林小丹增加了火锅等菜品,并找了一家进价更低的牛排批发店进货。通过朋友圈转发集赞打折、优惠团购、送餐到家等线上线下推广活动,生意开始有所起色。

  然而,金牌世家平潭公司认为,林小丹未经允许擅自在牛排店添加了火锅等中式菜品,严重影响了金牌世家品牌形象。于是,金牌世家平潭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林小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20万元。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合同约定及林小丹牛排店的违约情况判决解除双方合同,林小丹赔偿违约金6万元。

  法官说法

  连锁加盟,其本质上是一种“商业特许经营”。本案中,林小丹与金牌世家餐饮公司双方签订的就是特许经营合同。

  问:那么,到底什么是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企业(即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通常情况下,特许经营应当具有如下特征:(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为合同关系;(2)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进行营业指导和援助;(3)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即被特许人服从特许人的控制);(4)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报酬;(5)两当事人是独立的经营者,被特许人依其自有资本进行经营,但并不排除特许人的资金支援。

  问:林小丹牛排店的菜品为何不能自己决定?

  答:连锁加盟店,尤其是餐饮行业的大牌连锁加盟店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统一规范管理,通常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菜品、原材料进货渠道等进行明确严格约定。本案林小丹与金牌世家餐饮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亦明确约定“加盟店销售的所有出品(包括但不限于牛排),均须与直营店保持统一;加盟店增售不属于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产品(包括产品变动、品种增减等),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执行”。餐厅菜单(含电子菜单)上列明的主餐品食材必须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供应商供应,违反以上约定即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直接单方解约并要求赔偿违约金”。为此,林小丹牛排店若想增售火锅等新菜品必须事先向金牌世家平潭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金牌世家平潭公司的书面同意。同时,林小丹牛排店的主餐品食材即牛排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渠道进货。林小丹牛排店违反上述约定,金牌世家平潭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

  问: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连锁加盟店火爆的同时,也爆出不少骗局。有些餐饮连锁店说是免费加盟,实则卖机器;有些虚假广告吹嘘不切实际的回报率,有些格式条款陷阱……如若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盲目投资,轻则血本无归,重则陷入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陷阱中。

在准备投资开设加盟连锁店时,建议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做好前期市场调研准备工作,选择合适的品牌加盟店。了解清楚所要加盟的连锁店近年来运营情况、有无存在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纠纷、是否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等并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二要注意尽量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加盟。若通过非官方渠道了解到加盟店,要切记多途径核查对方背景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纠纷;三要注意看清合同条款,尽量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帮忙把关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尽量对授权内容、期限及费用、退店退货约定、市场竞争、违约情形、违约责任等重点条款进行约定。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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