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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投保意外伤害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1-05-21 11:00:47 打印 字号: | |

  普法故事

  2017年7月,魏某入职园林公司从事花圃修剪工作。2018年7月,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的司机陈某因疲劳驾驶碰撞上正在进行市政园林施工作业的魏某等人,造成魏某当场死亡、其他人员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10月,平潭社会事业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魏某为工亡。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后,魏某的亲属作为申请人向平潭仲裁委申请仲裁,平潭仲裁委于2019年2月作出《裁决书》,裁决园林公司支付魏某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园林公司不服上述裁决,遂起诉到法院,主张园林公司为规避经营风险,事先为魏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魏某死亡后其亲属已获得30万元保险理赔款,该笔款项应从工伤赔偿数额中予以抵扣。

  法官说法

  投保意外伤害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园林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由于园林公司没有为魏某办理工伤保险,其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魏某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园林公司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属公司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与工伤保险的性质不同,不能以商业保险赔偿款来冲抵工伤待遇补偿款。因此,园林公司主张本案工伤赔偿项目应扣除意外伤害险理陪款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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