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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区市政园林公司翁程、郑鑫、李鸿辉犯受贿、贪污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1-05-21 11:10:36 打印 字号: | |

  2021年4月29日,平潭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平潭综合实验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市政部公园管理负责人翁程受贿、贪污,市政部公园管理主管郑鑫、经营部采购主管李鸿辉贪污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翁程在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委派到平潭城投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基础设施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建设及资金拨付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在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间,陆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34.175万元;此外,被告人翁程在担任平潭综合实验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市政部公园管理负责人期间,还伙同市政部公园管理主管郑鑫、经营部采购主管李鸿辉等人,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分工配合,相互协作,通过采取骗取中标、虚增项目价款、虚增工人劳务费、重复报销工人劳务费、虚增公园保安费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其中,被告人翁程贪污数额合计1465912元、被告人郑鑫贪污数额合计1004040元、被告人李鸿辉贪污数额合计385970元。案发后,被告人翁程退出分得的全部赃款772092元、郑鑫退出分得的全部赃款394170元、李鸿辉退出分得的全部赃款12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程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被告人翁程、郑鑫、李鸿辉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贪污罪,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翁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鑫、李鸿辉主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翁程、郑鑫、李鸿辉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翁程、郑鑫、李鸿辉能够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程、郑鑫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翁程、郑鑫、李鸿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判决:对被告人翁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被告人郑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李鸿辉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各被告人退出的赃款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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