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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劳动者的这些权利,你知道多少?
  发布时间:2021-05-21 11:17:06 打印 字号: | |

  广大劳动者在辛勤劳动的同时,应学好用好法律保护自己,本文希望通过案例说法的方式,向大家普及劳动者权益的相关知识。

  案例一:真假老板,工资该向谁讨?

  小王是一名大三在校生,家境贫寒的他利用暑假时间去超市打工赚取下年度学费。眼看着开学时间逼近,老板却迟迟不结算工资,小王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焦躁难安。无奈之下,小王和同来打暑期工的同事鼓起勇气找老板高某讨薪,却被告知招聘他们进来的高某并不是真正的老板,虽然营业执照上写的是高某的名字,但实际经营人是高某的表哥林某。林某为了躲避债务才用高某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并聘请高某负责经营管理。但高某为了节约经营成本,未经林某同意就以较低的时薪招聘了小王几个大学生暑期工。面对小王等人的讨薪,高某均以超市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且其不是超市老板的理由拒绝支付工资。而实际经营者林某又以其并不知晓该招聘事宜,营业执照上也没有他名字等理由拒不支付工资。

  法官说法

  高某系小王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合同相对方,也是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故高某作为“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给小王等人支付工资。若高某拒不支付,小王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即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而实际经营者林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由此可知,小王可以要求实际经营者林某与名义经营者高某共同承担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案例二: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小林是一个奋斗在“996”岗位上的小程序员,某天晚上10点,小林结束了一天的工作,拖着疲惫的身躯回家,却在通过人行横道的时候被一辆超速右转的小轿车撞倒在地,小林小腿骨折了。事故发生后,小林向公司申报工伤认定,却被公司以小林超出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不符合工伤成立条件为由予以拒绝。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对工伤认定情况的规定,小林的情况符合第一种情形,即在“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公司认为小林超过正常下班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小林延迟下班是为了完成本职工作以及公司的利益,此时间可以认定为“合理时间”。综上,小林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受到非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三:在工作期间给他人造成损害,谁来赔偿?

  魏某在一家知名的火锅店内当服务员,火锅店生意很好,尤其是冬天,客人络绎不绝。这天,魏某小心翼翼地端着冒着热气的汤底穿过熙攘的大堂时,为了躲避正在嬉闹玩笑的两个孩童,不慎将手中的汤底溅撒到过道旁正在用餐的客人刘某手上,致使刘某左手轻度烫伤。事后,刘某要求火锅店及魏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但火锅店老板认为,这起事故是因魏某个人原因造成,与火锅店的经营活动无关,不应由火锅店承担责任。而魏某也很委屈,自己是在工作过程中不小心给刘某造成损害的,难道不应该由火锅店对刘某进行赔偿吗?为此,三方产生了矛盾。

  法官说法

  本案中,魏某系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为避让孩童而给刘某造成了伤害,用人单位应对侵权结果即刘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因魏某在此次事故发生过程中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火锅店在承担侵权责任后不能向魏某追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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