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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刘航星与被告高兆松、第三人吴文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25 16:26:25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4298号


第三人吴文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30718XXXX):

本院受理原告刘航星与被告高兆松、第三人吴文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刘航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刘航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五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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