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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程金福与被告周裕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2 09:32:20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1901号

 

周裕道(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570910XXXX):

原告程金福与被告周裕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周裕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程金福借款利息4.8万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周裕道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七月二日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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