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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县建发烤漆厂与被告杨贤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2 09:34:18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909号

 

杨贤清(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20415XXXX:

原告平潭县建发烤漆厂与被告杨贤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杨贤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潭县建发烤漆厂欠款88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86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2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驳回平潭县建发烤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杨贤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七月二日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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