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909号
杨贤清(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20415XXXX):
原告平潭县建发烤漆厂与被告杨贤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杨贤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潭县建发烤漆厂欠款88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86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2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驳回平潭县建发烤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杨贤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