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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高扬英与被告林义、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6 15:55:22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2380号

 

林义(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51103****)、郑英(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71129****):

原告高扬英与被告林义、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七月六日

承办法官:林卫国

联系电话:2433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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