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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翁祖义、赵芳芳与被告翁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9 15:13:16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2904号

 

翁升(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0103XXXX):

院受理原告翁祖义、赵芳芳与被告翁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290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18年10月3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实际还请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年七月九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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