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程金福与被告李振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9 15:15:28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1909号

 

李振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0410XXXX):

原告程金福与被告李振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李振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程金福海带款282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5%计息,其中16000元自2013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12200元自2013年9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李振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程金福海带款1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李振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七月九日

承办法官:叶禹

联系电话:23109713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