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1909号
李振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0410XXXX):
原告程金福与被告李振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李振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程金福海带款282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5%计息,其中16000元自2013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12200元自2013年9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李振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程金福海带款1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李振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承办法官:叶禹
联系电话:23109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