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已至,比体温更能感知夏天到来的是在打开各大网上商城时跳入眼眶的“618年中大促”活动,满减、买赠的诱惑让很多人摩拳擦掌,准备“大干一场”。杨女士就是这群大军的其中一个。
杨女士在活动中如愿买到一台比日常价格便宜了将近三分之一的某品牌吸尘器,且卖家还附赠了一台吹风机。收到货物的当天杨女士就迫不及待地试用了吸尘器和赠送的吹风机,但令人失望的是,吹风机用了不到两分钟就罢工了。杨女士当即联系商家,但商家表示吹风机属于赠品,不属于可退换的范围,也不能赔偿。
那么问题来了,赠送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能否要求退换或者赔偿呢?为此,小王与小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双方各执一词。
小王认为,吹风机本来就是商家免费送的,质量应该也不会很好,存在质量问题也是正常的。只要主产品吸尘器没有问题,商家是可以拒绝退换赠与物的。
小刘认为,如果当初卖家不送吹风机,杨女士可能会选择在其他商家购买吸尘器,现在吹风机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杨女士购买的期望有所落空,我认为杨女士可以向商家要求赔偿。
法官说法
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杨女士作为买方支付了对价,商家作为卖方有义务提供与商品销售页面的描述相符的货物。而商家所谓的“赠与”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消费者大多根据商家的要求,消费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获得“赠与”商品。事实上,商家在促销活动中设置买赠活动的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购买主产品,其已经将赠品计入销售成本中了,该赠品在该买卖行为中是影响买方购买意向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该赠与区别于一般情况下的无偿赠与,应属于附义务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据此,商家应当对赠与的产品质量负责。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而言,消费者有权获得货真价实的商品,而即便是赠品,也应该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商家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亦有权要求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质量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退货、更换、修理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