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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16 16:08:31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1368号

张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00323****):

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13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计808元,由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年七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郑洁虹 

联系电话:2431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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