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930号
叶锋(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60928****):
原告陈梅芳与被告叶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9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按陈梅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陈梅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郑洁虹
联系电话:24318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