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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梅芳与被告叶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16 16:10:12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930号

叶锋(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60928****):

原告陈梅芳与被告叶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9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按陈梅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陈梅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七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郑洁虹 

联系电话:2431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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