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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李刚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美香百货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0 16:36:46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2498号

 

深圳市龙岗区美香百货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92440300MA5GMR****):

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美香百货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24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商品价款996.7元;2、被告支付以价款996.7元为基数的十倍赔偿金9967元;3、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年七二十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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