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157号
林小斌(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0315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珠兰与被告林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小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珠兰借款本金人民币101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9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7日起,均按年利率15.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212元,由林小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