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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金平与被告陈素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7 15:57:17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3119号


陈素钦(公民身份证号:35012819770830XXXX):

原告王金平与被告陈素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3119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清单、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素钦偿还原告王金平款项45000元和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素钦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七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郑群    

联系电话:0591-2439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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