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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消费者在超市门口摔倒, 谁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1-07-28 10:56:09 打印 字号: | |

  普法案例

  2020年5月份,薛女士前往某超市购物,薛女士在购物结束离开时,因超市门口的钢板地面湿滑,滑倒受伤致骨折。薛女士认为其摔伤是由于钢板湿滑加上超市工作人员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管理义务,超市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超市一方辩称,薛女士的受伤地点并不在超市租赁地,受伤事故的现场属于公共区域,超市无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1.关于责任承担的主体及承担方式的认定

  证据显示,薛女士购物结束后离开超市,在距离超市门口约15 米电动车停放点路口钢板一侧处摔倒受伤,该电动车停放点为消费者进出超市提供了便利,超市亦从中受益,虽然该位置在超市实际经营场所外,但仍是超市的车辆实际出入通道,因此,其仍应对该区域进行合理范围内的管理。

  此外,在超市的车辆进出装卸货时会产生大量水渍导致路面湿滑,但未见有显目的提示牌,因此,薛女士的受伤与路面湿滑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超市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关于薛女士损失及赔偿数额的认定

  薛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安全具有慎重的注意,对路面观察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超市承担次要责任。

  薛女士主张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综合考虑各方过错情况,法院酌定薛女士应当自行承担70%的责任,超市赔偿薛女士30% 的损失即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超市赔偿薛女士30000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薛女士摔倒位置虽在超市实际经营场所外,但仍是超市实际出入通道,该位置为消费者进出提供了便利,超市亦从中受益。因此,其仍应对该区域进行合理范围内的管理。从在案证据显示超市的车辆进出装卸货时会产生大量水渍导致路面湿滑,但未见有显目的提示牌,因此,薛女士受伤与路面湿滑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超市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普法课堂

  问: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答: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问: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未尽到安保义务。2.有损害结果。3.损害结果与未尽到安保义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问: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如何界定?

  答:经营者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键是要界定其是否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判断:一要符合民法“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达到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不允许经营者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对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二要符合人们最基本的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应达到通常注意程度。具体为有效措施。如经营场所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可疑人员的布控,最大限度地防止不法分子在经营场所伤害消费者的事件发生。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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